2011年8月18日星期四

以言入罪?Out啦!現在用圖片就可以了。


自從「Internet+寬頻」普及化後,網民間出了一句名言「有圖有真相」(甚至乎現在發展成是「有片才有真相」),而美國警方似乎將這句說話進化到執法上。

最近美國加州Long Beach的一位警察,就因為一位叫Sander Roscoe Wolff的當地居民,對煉油廠拍攝,以此理因要求事主出示駕駛執照作身份証名。雖然在Wolff出示了駕駛執照後該警察沒在作下一步行動而且也準許Wolff繼續拍照,但Wolff還是感到自身人權給侵犯。事件引起攝影界及當地傳媒關注,使警察局長不得不走出來解譯跟據新的反恐法則,他們有權對拍攝了那些「沒有明顯審美價值」(with no apparent esthetic value)的照片人使作出拘留,但同時他又說警察訓練中並沒有何為「審美價值」的訓練,一切取決於執勤警察的當時判斷。

以上圖片是否有「審美價值」就見仁見智,但清者自清,只要沒有立心不良的話,相信也不需太恐謊,反正事主還沒有因為拍攝了這張相就給帶回警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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